考試是教學過程中極其重要和嚴肅的一個環(huán)節(jié),為了確保考試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考場事項
第一條研究生須持學生證、身份證(或軍官證)兩證進入考場,并將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接受監(jiān)考老師檢查。凡無證件或證件不全者,一律不得參加考試,其后果由學生自負。
第二條課程考試為2個小時(統(tǒng)考課程另行規(guī)定),考試開始后30分鐘不得入場,考試開始90分鐘后方可交卷離場。
第三條除答卷必需用的文具外,閉卷考試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手冊、草稿紙等;開卷考試允許攜帶的書籍資料等由任課教師決定。能否使用計算器由任課教師決定,但攜帶的計算器應為簡易計算器。
第四條考生按指定座位就座,服從監(jiān)考老師安排,在發(fā)卷前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全部存放到監(jiān)考老師指定的位置??荚嚻陂g不得擅自離座,違者以違紀處理。
第五條考生領到試卷后,應首先檢查考卷頁數(shù)和印刷質量,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監(jiān)考老師提出,由監(jiān)考教師解決,但不得詢問或試探與解題內容有關的問題,更不得詢問其他考生。
第六條考生開始答題前,應首先用鋼筆(或簽字筆)正確地填寫本人姓名、學號及準考證號,若學號或準考證號填寫有誤應向監(jiān)考老師報告后,方能涂改;若發(fā)現(xiàn)姓名有涂改痕跡,則該試卷無效。
第七條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擅自中途離場后再行返回。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離場,必須經監(jiān)考教師準許。答卷一經帶出考場,立即作廢。
第八條答卷除畫圖或涂答題卡等特別要求使用鉛筆的部分外,一律用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作答。
第二章考場紀律
第九條考生要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關閉所有通訊工具,考場內不準吸煙。交卷后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逗留和喧嘩。
第十條凡有代考、夾帶、傳遞、抄襲、暗示、交頭接耳或偷看他人答卷等作弊行為者,立即取消考試資格,答卷作廢,并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考生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答卷??荚嚱K止時間一到,立即停筆,不得拖延,否則按違紀處理。待監(jiān)考老師收卷完畢,方可退出考場。
第十二條凡考試違紀者,該門課程的成績無效。
第三章考試違紀界定
第十三條 學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考試作弊,并根據(jù)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等相應處分:
1.偷看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2.與他人交換試卷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
3.傳遞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5.偷竊尚未啟用的試卷;
6.屬于其它作弊情節(jié)的,可參照以上有關條例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四條考試違紀者,參照《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規(guī)定(試行)》執(zhí)行。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條考生有權向研究生院舉報不稱職監(jiān)考人員情況。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