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研究生課程考核是教學過程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和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措施。為了加強研究生教學管理,健全研究生課程考核制度,樹立良好的教風、學風,提高教學質量,嚴肅考紀、端正考風,特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考場紀律
(一)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考試或因遲到未準進入考場者,按曠考處理。
?。ǘ紩r必須攜帶學生卡。如學生卡丟失且未能及時補辦,需同時攜帶研究生證和本人身份證應考,否則不準參加考試。
(三)學生必須提前進入考場。考試開始15分鐘后,不準再進入考場,逾時以曠考論處??荚囬_始30分鐘后方準交卷離開考場。
?。ㄋ模W生進入考場后必須服從監(jiān)考教師調動,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將證件放于桌上,以備檢查。
(五)學生必須本人參加考試,嚴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
(六)帶入考場的用品(包括已關閉的手機、電子記事本等)必須集中放在遠離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書籍、記載課程內容的紙張及與考試有關的電子媒體信息隨身攜帶或帶入座位(開卷考試和主講教師特殊要求除外)。如發(fā)現桌面上有他人書寫的與考試科目有關的字跡或發(fā)現桌內有與考試科目有關的物品,必須向監(jiān)考教師報告,否則,一經發(fā)現將按作弊論處。
?。ㄆ撸┐鹁頃r不得自行借用文具和計算器,有特殊情況者需經監(jiān)考教師同意才可借用。
?。ò耍┛荚囍胁坏靡匀魏畏绞綖樗颂峁┗颢@取他人的答題信息。
?。ň牛┛荚嚻陂g不得在考場內喧嘩,不得干擾監(jiān)考教師工作,不得擅自離開考場,有特殊情況應向監(jiān)考教師說明,聽從處理。
?。ㄊ┌幢O(jiān)考教師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收卷過程要保持安靜,不得與他人說話。
第三條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認定
(一)違紀行為
1.桌面上書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的字跡;
2.考試時不服從監(jiān)考教師的座位安排;
3.未攜帶考試所需證件,且無院(系)證明及身份證;
4.開考后仍將考試必備用品以外的物品如書包、復習資料、手機、BP機、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等留在座位旁、桌內;
5.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6.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
7.開卷考試中借用他人書籍、筆記、資料等物品;
8.未經監(jiān)考教師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9.考試期間在考場內喧嘩,干擾監(jiān)考教師工作;
10.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11.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二)作弊行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試;
2.組織作弊;
3.接聽或使用手機、BP機等無線通訊工具看信息,或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貯功能的計算器;
4.閉卷考試時,桌內、座位旁有翻開的或答卷下面墊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筆記、講義、復習資料等物品;
5.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
6.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紙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7.閉卷考試時,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它用品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筆記、復習資料、紙條等;
8.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及其它考試材料;
9.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0.傳、接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
11.其他應認定為考試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對課程考核過程中學生違紀的處理規(guī)定
(一)凡有第三條規(guī)定行為的,應立即停止考試并離開考場,本門課成績以“0”分記載,成績單上注明“違紀”或“作弊”等字樣。
(二)對考試違紀但無作弊行為者,視情節(jié)和學生個人態(tài)度予以批評教育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惡劣的可加重處分。
?。ㄈφ胰舜蓟蛱嫠丝荚?、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ㄋ模Φ冢ㄈ┛钜酝獾目荚囎鞅渍撸暻楣?jié)和學生個人態(tài)度,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ㄎ澹荚囎鞅资芴幏趾笤俜刚呓o予開除學籍處分。
?。τ谡n程考試違紀或作弊的研究生,根據該生的表現,可在下學年申請重修該門課程,經考核合格后才可取得相應學分。
第五條發(fā)現有在考試中違紀或作弊的研究生,監(jiān)考教師應當場填寫《學生考試(查)違紀登記表》,將違紀或作弊的情況報告給研究生所在院(系)和研究生院。在考試結束后,將研究生的《學生考試(查)違紀登記表》和有關依據材料報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將根據認定的違紀事實進行處理并備案。
給予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時,由研究生所在院(系)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張榜公布,并將相關處理材料報研究生院備案。對院(系)做出的處分決定,研究生院有復議權,復議后意見不統(tǒng)一時,報主管校長決定。給予研究生留校察看一年或開除學籍處分時,院(系)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報研究生院審核后提交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六條本規(guī)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