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以下簡稱研究生考試)工作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jiān)督,更好地服務考生,根據(jù)教育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全國統(tǒng)一命題科目網(wǎng)上評卷相關工作的通知》和《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規(guī)定》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責任單位
統(tǒng)考科目成績復核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會同評卷高校和評卷技術服務公司共同組織實施。
二、申請時間
初試成績公布后3個工作日內(nèi),逾期不再受理。
三、復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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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如對本人成績有異議,應在初試成績公布后第3個工作日17:00前向所報考的招生單位提出書面復核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招生單位聯(lián)系方式見:青海省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通訊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
(二)成績復核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匯總各招生單位報送的復核申請,統(tǒng)一時間集中進行成績復核,并將成績復核告知單于成績公布后第6個工作日17:00前反饋招生單位,由招生單位反饋考生本人。
(三)復核仲裁
1.考生對統(tǒng)考科目成績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須由考生本人在成績復核告知單反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nèi),攜帶成績復核告知單、準考證、身份證到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申請復核仲裁,逾期不再受理。(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地址:五四西路33號)
2.統(tǒng)考科目成績復核仲裁組對考生成績進行再次復核,并做出最終認定結論,認定結果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反饋考生本人。仲裁組做出最終認定結論后,不再受理其他相關異議申請。
3.統(tǒng)考科目成績復核仲裁組由省招委、省教育廳相關負責人、試卷評閱組組長和省教育廳機關紀委、廳法規(guī)處、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
四、復核范圍及要求
1.考生成績復核并非核卷,只復核答卷是否有漏評、漏統(tǒng)分以及各小題得分相加是否正確,評分細則以及評分寬嚴程度不在成績復核范圍,不重新評閱答卷。缺考、違紀作弊者,不在成績復核之列。
2.由他人代替考生本人申請成績復核時,必須持有本人和考生身份證、準考證才可以申請復核,并視為考生本人申請。
3.自命題科目成績復核由所報考的招生單位組織實施,復核辦法由各招生單位自行制定并公布。
五、本辦法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