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暫行實施辦法》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校學位按學士、碩士、博士三級授予。
第三條 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二十一至二十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 任期二至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學校在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報教育部批準。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分委員會,分委員會由七至十五人組成,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 二人、兼職秘書一人。分委員會主席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兼任。名單由學校確定。報教 育部備案。
第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彾ǜ鲗W科、專業(yè)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培養(yǎng)方案、培養(yǎng)計劃;
?。ǘ彾獬糠只蛉空n程考試的博士學位申請;
?。ㄈ彾ùT士學位課程考試的門數(shù)、科目、主考人,以及博士學位課程考試的門數(shù)、范 圍、考試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審定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額和名單;
(五)遴選招收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和招收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
?。徟⑹谟鑼W士、碩士、博士學位;
?。ㄆ撸┳鞒龀蜂N違反規(guī)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八)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提名;
?。ň牛┭芯亢吞幚碛嘘P學位的其他事項。 分委員會協(xié)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
第五條 學位申請人凡已完成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或碩士學位及博士學 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方可授予相應的學位。
(一)授予學士學位的要求:
1、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ǘ┦谟璐T士學位的要求: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2、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授予博士學位的要求:
1、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2、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
第六條 學士學位的課程學習成績,可根據(jù)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歷年學習成績,一 般不另組織考試。
第七條 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一)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 基本理論;(二)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一般為三至四門。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 專門知識;(三)一門外國語。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
本校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上述的課程要求,結合培養(yǎng)計劃安排進行。碩士研究生的 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取得了規(guī)定的學分,并符合我校學籍管理規(guī)定,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八條 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一)馬克思主義理論課(通過考試或提交讀書報告 論述)。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二)基礎理論課和專業(yè)課舉行單科考試,要 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三)外國語。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 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有閱讀本專業(yè)的外文資料的 初步能力。第一外國語為小語種的博士生須選修第二外國語,第二外國語一般選修英語;(四) 資格考試(學科綜合考試),考試和評定成績由三位專家組成的考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委員會 由研究生院負責組織。
第九條 學士學位畢業(yè)設計或畢業(yè)論文的基本要求是:
?。ㄒ唬┚哂袑嶋H或理論價值;
?。ǘ┗菊擖c和過程沒有錯誤。
第十條 碩士論文的基本要求是:
?。ㄒ唬┱撐牡幕菊擖c和結論,應在學術上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一定的理論或實用價值
?。ǘφ撐乃婕暗母鱾€問題,應具有必要的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
(三)對所研究的課題應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 術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條 博士論文的基本要求是:
?。ㄒ唬┱撐牡幕究茖W論點和結論,應在學術上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較大的理論或實用 價值;
?。ǘφ撐乃婕暗母鱾€問題,應具有較深廣的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
?。ㄈλ芯康恼n題應在科學或專業(yè)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 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如有其他著作,可以提出,并與學位論文綜合進行評議。
第十二條 學位論文一般應由:(一)封面;(二)版權使用授權書;(三)創(chuàng)新性聲明(碩士 學位論文為:主要工作(貢獻)聲明);(四)中英文摘要;(五)目錄;(六)正文;(七)結論; (八)致謝;(九)參考文獻;(十)附錄;(十一)插圖和附表清單。
對學士學位論文,上述(二)、(三)兩項可不作要求。
第十三條 本校應屆畢業(yè)生在申請學位時,均須按規(guī)定提交學位申請書和學術論文等有 關材料。
博士生在學期間必須以第一作者身份并署名西南交通大學,在限定刊物公開發(fā)表(含接 到正式錄用通知)一定數(shù)量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
學術型碩士生在學期間原則上應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西南交通大學為作者單位,發(fā)表在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可的正式學術刊物(或較高水平的學術會議論文集)發(fā)表(含正式錄 用通知)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論文至少 1 篇。
同等學力在職人員申請學位,須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畢業(yè)設計或畢業(yè)論文,由教研室組織評閱和答辯,一般不另行專門 組成答辯委員會。
研究生學位論文在答辯前應交指導教師審核;指導教師須參照本細則第五部分有關規(guī)定 進行審閱,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一般為二名,職務相當于副教授及以上。如遇一名評閱 人的評語屬否定的,由院(系、中心)另聘一名評閱人復審;如遇二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的, 不能組織論文答辯。
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為五名(一般均為校外專家),職務為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原 則上應為博導。評閱人的姓名和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如有一名評閱人的評語屬否定的,不 能組織論文答辯。
第十六條 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答辯委員會參考。評閱人可從以下 幾個方面審查論文質量:
(一)研究成果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
?。ǘ┱摀?jù)是否充分、可靠;
?。ㄈ┱莆栈A理論、專門知識、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 此外,對論文是否達到攻讀學位的學術水平、可否提交答辯等提出意見。 評語的副本,最遲應在答辯前一周送交答辯委員會。
博士論文答辯前三個月,其論文(或詳細摘要)應分送有關單位及個人,廣泛征求同行意 見。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將同行評議意見綜合整理,提出書面報告,供答辯委員會參考。
八、論文答辯委員會
第十七條 研究生的論文答辯須組成答辯委員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名專家組成。委員中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 應占三分之二以上。必要時可請外單位專家參加。指導教師如果參加答辯委員會(也可以不 參加),答辯委員會至少應由四人組成。聯(lián)合指導碩士生的兩名導師中只能有一名擔任該生 的答辯委員會委員。委員會主席由副教授以上專家擔任。指導教師不能擔任主席。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位專家組成。一般應為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且應 有不少于二至三名的外單位的專家擔任答辯委員。博士生本人的指導教師不參加論文答辯委 員會,委員會主席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設業(yè)務秘書一名,在熟悉專業(yè)且工作認真負責的同志中聘請,其職責是 完成答辯記錄和答辯會議的其它有關工作;各院(系、中心)的研究生工作教務員擔任本院(系、 中心)所接受的學位申請的日常工作事務秘書,其職責是辦理并檢查申請過程中的日常事務 和各種手續(xù),嚴格驗收并妥善保管每位申請者答辯后的檔案資料。
第十八條 論文答辯應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并且一般應公開舉行。 答辯委員會在評審論文時,要參考本細則第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降低要求。委員會的 每個委員,應事先了解論文的全文,做好提問的準備,堅持學術標準,做到實事求是。
第十九條 答辯委員會要對論文作出評價,并根據(jù)申請人的思想政治表現(xiàn)、道德品質、 課程學習、論文工作、答辯情況及論文評閱人的評語等進行評議。在作出是否通過論文答辯 和是否建議授予學位的決議時,應進行不記名投票,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同意,方能通過。決議要由委員會主席簽字。
第二十條 答辯不合格的,經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過半數(shù)同意,碩士學位論文可在一年 內修改后,重新答辯一次;博士學位論文可在兩年內修改后,重新答辯一次。
碩士學位申請人的論文,如已相當于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答辯委員會除作出建議授予 碩士學位的決議外,還可向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建議辦理申請博士學位的相關手續(xù);博士學 位申請人的論文,如果未達到博士學位的論文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而申請人 又尚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的,答辯委員會可以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答辯結束后,答辯委員會秘書,應按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將答辯材料整理后 送交學位分委員會;各院(系、中心)應按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將學位獲得者的論文分送有關單 位。
第二十二條 為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實施宏觀監(jiān)檢,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應對申請答辯的 學位論文進行隨機抽樣檢查。博士學位論文抽樣比例為 10—15%,碩士學位論文抽樣比例 為 5% 。
第二十三條 授予學位,必須貫徹堅持標準,保證質量的原則。
各學位分委員會會議一般于每年五月、九月、十一月召開。分委會會議召開的前一周, 要做好檔案材料的清理及其它有利于會議順利進行的準備工作(其中包括征集研究生所在黨 委的政審意見等)。
學位分委員會,應根據(jù)自己的職責,對經答辯委員會作出決議建議授予學位或需修改其 論文的學生,要逐個對其思想政治表現(xiàn)、課程學習成績、論文工作、論文評語及答辯等各方 面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核,在作出授予學位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等的決議時,應以不記名 投票方式,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成員通過(通過的結果,應達全體成員的過半數(shù))。
經分委會討論的學位申請者的檔案材料,由教務員送交校學位辦公室進行當面逐份逐項 的檢查和驗收。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于每年六月、九月、十二月召開。會議議程還包括由教務處匯報 學士學位授予情況和研究決定學士學位授予中需要討論解決的問題。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學位分委員會逐個審核的基礎上,著重審核有爭議的對象。對于個 別有爭議的對象,經學位評定委員會組織力量重新審核,認為確已達到相應學位標準的,可 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某些經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后認為不合格 的,也可作出一年內(碩士論文)或二年內(博士論文)進行修改,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在作 出授予學位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時,必須召開會議,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經 全體成員過半數(shù)通過。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應在校內公布,公布三個月后無異 議者,方能頒發(fā)博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 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二十五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學位,參照本細 則辦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的生效日期,為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決定 之日開始。
第二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學位錯授,或發(fā)現(xiàn)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 規(guī)定時,應予復查,撤銷原授予學位。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校長批準后執(zhí)行,并報教育部和國務院 學位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