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加強學位授權學科的建設,保證研究生培養(yǎng)質(zhì)量和學位授予水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湘潭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校學術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是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學位政策和法規(guī),履行學位評定、學位點建設和研究生導師管理等工作的專門機構(gòu)。學位評定委員會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三條學位評定工作堅持依法評定、民主評定、公開評定、科學評定的原則。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教育事業(yè),為人師表,教書育人,身體健康;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高尚的學術品德,嚴謹?shù)闹螌W態(tài)度;熟悉國家和學校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第二章組織機構(gòu)
第四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從院系部推薦的湘潭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中產(chǎn)生,校長辦公會綜合考慮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掛靠研究生院,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五條學位評定委員會按院系設分委員會,協(xié)助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5-9人組成,設主席1人、副主席1-2人。
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秘書1人,處理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六條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罁?jù)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審議博士、碩士學位授權學科的設置和調(diào)整。
(二)做出批準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ㄈ徸h研究生教育重大改革方案。
?。ㄋ模徸h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并指導實施。
?。ㄎ澹徸h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評審或撤銷博士生指導教師和碩士生指導教師。
?。┳鞒龀蜂N已授學位的決定。
?。ㄆ撸┳龀鲈O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人員組成,指導、評估、監(jiān)督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朴啠ㄐ抻啠┫嚓P學位點的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審定學位課程的教學大綱。
?。ǘ徟T士、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和答辯委員會委員名單。
?。ㄈ彶閷W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提出建議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提出建議撤銷已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
?。ㄎ澹┌匆?guī)定審核相關學位點的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報校學位辦備案。
?。┌匆?guī)定組織相關學位點的學術學位和專業(yè)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的分類考核。
?。ㄆ撸彶橄嚓P學位點的申報材料。
?。ò耍┙M織相關學位點和研究生教育質(zhì)量的評估工作。
?。ň牛┭芯刻幚肀驹合祵W位與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八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組織召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
?。ǘ┴撠煂W位授予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diào)和上報。
?。ㄈ┴撠熃M織學位點(含專業(yè)學位)的申報和評估工作。
?。ㄋ模┴撠熃M織、協(xié)調(diào)研究生指導教師招生資格的審核和分類考核工作。
(五)處理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四章議事規(guī)則
第九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開全體會議,討論學位授予等事宜。
第十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授權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處理有關緊急事項。
第十一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或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二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與會人數(shù)須達到該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shù)的2/3,方為有效;對重大的會議決定以不記名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票須達到表決票的2/3,且達到該委員會全體委員人數(shù)的1/2,方為通過。表決不能采用委托投票的方式。
第十三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和紀要;會議的紀要、表決票、表決統(tǒng)計結(jié)果(經(jīng)主席簽字)等材料要存檔、備查。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湘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湘大研發(fā)〔2012〕11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湘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