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深化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調動廣大教師參與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的積極性,全面提高研究生教學質量和研究生教學研究水平,規(guī)范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管理,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相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方針,項目研究應為推進我校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實踐服務,為全面持續(xù)提高東我校研究生教育水平服務,為我校重大教育決策服務。
第三條項目管理遵循“堅持導向,公平競爭;突出重點,擇優(yōu)立項;嚴格管理,確保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學校給予項目適當的經費資助。項目實行目標管理與過程管理相結合,集中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五條自批準立項之日起,項目完成時間不超過2年,特殊情況經申請可適當延長。
第六條項目研究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知識產權規(guī)定,遵循學術規(guī)范,凡項目引起的學術爭端和后果均由相應的項目研究人員負責。
第七條項目實施由東北林業(yè)大學研究生院統一管理,下設研究生教育研究室負責具體的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八條申請研究項目的主持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主持人為在崗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yè)技術職稱,主持或參與過校級以上項目研究,能真正承擔和組織項目的實施;
?。ǘ┟磕昝咳酥荒軤款^申報一個同類項目,且無未結題的同類項目。
第九條項目每年申報一次,立項指南和申報要求以當年的通知為準。
第十條申請與評審程序:
?。ㄒ唬╉椖可暾埲烁鶕斈觏椖可陥笪募囊螅鐚嵦顚憽稏|北林業(yè)大學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申請書》,在規(guī)定時間內統一報送研究生院;
?。ǘ┮勒瘴倚W位與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項目的有關指導意見,研究生院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審核批準后公示、公布。公示期內可以書面形式簽署實名向研究生院提出異議。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研究生院的主要職責為:
(一)制(修)訂項目管理辦法、項目規(guī)劃和年度項目指南;
?。ǘ┙M織項目申報、評審工作;
?。ㄈ┙M織對項目成果的審核、項目經費的撥付與具體管理工作;
(四)組織項目中期檢查、結題驗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ㄎ澹┕柬椖恐衅跈z查、結題驗收情況;
?。﹤浯骓椖可陥蟆z查和驗收材料;
?。ㄆ撸┙M織重要研究成果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十二條項目主持人所在單位的主要職責為:
?。ㄒ唬┙M織本單位教師申報項目;
?。ǘ┙M織對本單位申報項目的形式審查和匯總工作;
?。ㄈΡ締挝涣㈨楉椖亢侠碛嬎憬虒W或科研工作量,條件許可的單位可對本單位獲批項目提供配套經費資助;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主持人具有以下職責:
(一)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項目研究任務,確保研究水平和質量;
?。ǘ┕芾眄椖拷涃M開支;
?。ㄈ┌匆蠼邮苎芯可簩椖繄?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如實報告項目完成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四)變更項目主持人,須經原主持人書面申請和新主持人簽字同意、研究生院審批。未履行變更手續(xù)而變更項目主持人引起的事故責任由原負責人承擔;
?。ㄎ澹┤缬瞿繕苏{整、關鍵設計方案變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對項目執(zhí)行產生重大影響等情況,應及時報告,經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十四條經費管理:
?。ㄒ唬╉椖抠Y助經費由研究生院審核確定;
?。ǘ╉椖抠Y助經費專款專用,超支不補;
?。ㄈ╉椖抠Y助經費分兩期撥付,首期劃撥50%,中期檢查后撥付50%;
(四)項目經費使用范圍:
1.調研差旅費;
2.圖書資料費(包括打印、復印、印刷等);
3.小型會議費;
4.計算機小型耗材費;
5.課件開發(fā)制作費;
6.論文發(fā)表費用;
7.勞務費和咨詢費(原則上不應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20%);
8.其他相關費用(需說明用途)。
?。ㄎ澹┰谛X攧罩贫群捅巨k法上述條款規(guī)定的范圍內,由項目主持人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
?。椖恐鞒秩艘蚬ぷ髡{動、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xù)研究而被撤消或終止的項目,停止繼續(xù)撥款,并收回已撥經費的剩余部分。
第十五條項目管理實施中期檢查制度,檢查項目的研究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如不能按時接受中期檢查,項目主持人須提出延期接受檢查申請。未提出申請且不能按時提交檢查材料、不接受中期檢查或弄虛作假的,終止該項目,不劃撥后期資助款項,并取消項目主持人三年內申報同類項目的資格。
第四章 成果鑒定和結題驗收
第十六條項目中期檢查、結題及鑒定的具體工作由研究生院按相關規(guī)定組織,并公布結題驗收結果。
第十七條結題驗收要求:
由研究生院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進行成果鑒定和結題驗收。項目結題時應提交中期檢查表、結題驗收書、成果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附件。
第十八條項目結題前應公開發(fā)表相關論文至少1篇,項目發(fā)表的論文、專著、申請專利等成果,應標注“東北林業(yè)大學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項目”及項目編號,未標注的不得作為結題材料。
第十九條不能如期結題的項目應提前提交延期結題申請,未提出申請且不能按時提交結題材料、不接受結題檢查或弄虛作假的,終止該項目,取消項目主持人三年內申報同類項目的資格,退回資助經費。
第五章 成果宣傳和推廣
第二十條學校、項目申報單位以及項目申報個人充分利用學術研討會、報刊、網絡等媒體以及論文集等形式,建立優(yōu)秀成果的宣傳和推廣渠道。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東北林業(yè)大學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