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位論文管理,建立良好學術風尚,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以及《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是申請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時,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設計或其他畢業(yè)實踐環(huán)節(jié))(統(tǒng)稱為學位論文),出現(xiàn)本實施細則所列作假行為的,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章 界定標準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指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ㄒ唬?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買賣學位論文。

 ?。ǘ┯伤舜鷮憽樗舜鷮憣W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

 ?。ㄈ┏u與剽竊:學位論文中侵占、抄襲、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包括學術著作、學術論文、發(fā)明專利、技術報告、程序軟件、研究數(shù)據(jù)、實驗結果等研究成果),具體包括:

  1.原封不動或基本原封不動地復制他人學術成果;

  2.使用他人學術觀點構成自己學位論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觀點,或將他人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位論文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

  3.通過改變成果類型或表現(xiàn)形式,將他人完成的成果當作自己完成的成果;

  4.引用他人的觀點、方案、資料、數(shù)據(jù)、圖表時,不加注釋或不說明出處。

 ?。ㄋ模﹤卧炫c篡改:學位論文中偽造、篡改原始實驗數(shù)據(jù)和記錄(包括實驗數(shù)據(jù)和調查數(shù)據(jù)等)。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未經(jīng)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等其他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章 職責要求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一)在學位申請人入學時,指導教師應當對其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

 ?。ǘ┰趯W位論文開題環(huán)節(jié),指導教師應認真審閱學位申請人的開題報告,督促申請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如實、如期開題,嚴防偽造和抄襲。

 ?。ㄈ┰趯W位論文寫作過程中,指導教師要及時了解論文進展情況,對未按時完成研究內容或未按時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的學位論文,要督促學位申請人加快論文進展;對存在較為嚴重問題的學位論文,要及時調整方案,做出適當處理。

 ?。ㄋ模┰谡撐拇疝q環(huán)節(jié),指導教師要對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進行認真審閱,對論文研究內容的真實性和創(chuàng)新性等進行檢查,嚴防編造研究成果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情況出現(xiàn);對不符合答辯要求的學位論文,不準予答辯。

  第六條 學位申請人員所在學院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guī)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chuàng)性。

  第四章 受理與認定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最高學術審查機構,統(tǒng)籌負責全校各級各類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審查與認定工作。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具體負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審查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學院本科生、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工作的調查。

  第八條 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接到涉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舉報后,在10個法定工作日內委托被舉報人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

  第九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接到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調查委托后,組織不少于5人的校內相關學科專家組成的調查組,在30個法定工作日內,按照有關程序,遵循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開展獨立調查取證,通過論證會給出調查結論。整個調查過程的相關材料和調查結論應存檔備查,調查結果及時報學校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舉報人、被舉報人或相關人員要積極協(xié)助調查組開展工作,必要時調查組可以要求舉報人、被舉報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提供有關證據(jù)和證明材料或當面接受詢問,但同時應注意維護當事人的隱私等合法權益。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調查組要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jīng)小組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提交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十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及時審核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給出調查結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在調查結論和初步處理意見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之前,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將涉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和處理意見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等告知被舉報人,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和申辯。對被舉報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要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組及時進行復查。被舉報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經(jīng)復查成立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要及時改正先前給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被舉報人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經(jīng)復查不成立的,維持原先的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關于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證據(jù)材料、調查結論及初步處理意見,要及時以書面形式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最后認定,并給出明確的審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以及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中與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親屬關系、指導教師與學生關系的人員,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調查和處理過程中應當回避。

  第五章 申訴與復議

  第十三條 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屬實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如果被舉報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的30個法定工作日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請復議。

  第十四條 被舉報人提出復議申請,必須附加本人指導教師的復議申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接到被舉報人的復議申請后,要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復議調查組及時進行復查。經(jīng)復查再次認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屬實的,維持原先的處理決定;經(jīng)復查認定不屬于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要及時撤銷先前的處理決定,并公開發(fā)布撤銷聲明,為當事人消除不利影響,同時在全校公布復議結果。

  第十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認定后的30個法定工作日內,如無申訴,則做出最后的處理決定,在學校網(wǎng)站進行為期一周的公示后,報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備案信息平臺”進行備案。

  第六章 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xiàn)購買、由他人代寫、抄襲剽竊或者偽造篡改數(shù)據(jù)等作假情形的,情節(jié)和后果較輕的,一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情節(jié)和后果嚴重的,開除學籍,并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申請人員為在職人員的,學校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已經(jīng)獲得學位的人員,學校依法撤銷其學位,注銷學位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第十七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視情節(jié)和后果的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視情節(jié)和后果的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開除或解除聘任合同處分。

  第十八條 學生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受到處分,對被認定為監(jiān)管失職、負有責任的指導教師,給予批評教育并全校通報,一年內暫停招收研究生,兩年內不得擔任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情節(jié)嚴重者取消其指導教師的資格。

  第十九條 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的年度考核內容,若學院對學位論文審查不嚴格、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累計達到3次及以上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對該學院(系)予以通報批評并核減其招生名額。

  第二十條 凡發(fā)現(xiàn)學校或其他單位的學生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應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舉報。未經(jīng)舉報或舉報后未經(jīng)查證確認,不得隨意向媒體或公眾傳播。舉報如經(jīng)查證屬實,給予舉報者一定的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jīng)查實,將報學校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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