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研究生外國語學習和考核,提高培養(yǎng)質(zhì)量,根據(jù)上級有關(guān)文件精神和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外國語學習和考核。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研究生外國語是研究生參加入學考試(獲得入學資格)的外語語種。
第四條 考試與成績評定
研究生外語必須進行考試,成績以學期末考試成績?yōu)闇?,具體由外國語學院組織任課教師命題和評卷,研究生院統(tǒng)一組織考試。試卷由研究生院歸檔保存。
第五條 研究生外語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并且參加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的成績符合以下要求,可申請學位:
?。ㄒ唬┟墒陬悓I(yè)、藝術(shù)類專業(yè)、外語專業(yè)(第二外國語)學術(shù)型研究生和全日制專業(yè)學位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除外)參加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的成績達到總分的50%以上;
(二)除以上專業(yè)外,學術(shù)型研究生參加全國大學外語四級考試的成績達到總分的60%以上。
?。ㄈ┮蛲庹Z成績不合格,導致不能申請學位的研究生所占比例應(yīng)低于全體畢業(yè)生的10%。
第六條 研究生外國語課程學習成績合格,并且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也可代替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申請學位:
?。ㄒ唬┩懈#═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成績72分以上;
?。ǘ┭潘迹↖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成績5.5分以上;
?。ㄈ┟绹芯可雽W考試(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成績480分以上。
第七條 成績有效時間要求
研究生入學前或在學期間獲得符合第三條或第五條規(guī)定的外語成績均有效。
第八條 從2011級研究生開始,學校不再組織研究生學位外語水平考試。
第九條 本細則從2011級研究生開始執(zhí)行。
第十條 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